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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知道:城镇退休职工为何补缴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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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阜城县居民王先生:我原来在县木器厂上班,现在已经退休了。前几天,接到县医保中心通知,让补缴5000多元的医保费,并说以后不用缴纳了。这是怎么回事?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衡水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解释,为加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去年,我市出台了《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并设立最低缴费年限。2012年8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28个月(即2002年1月l日至2012年8月31日)。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应一次性补缴其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随后,记者就王先生的具体情况又咨询了阜城县医保中心。“根据市里文件并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城镇退休职工在2003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医保的,这次需一次性补缴完,之后就不用再缴纳了。”工作人员介绍,资料显示,王先生在2009年至2012年已经缴纳了医保,但2004年至2008年之间未缴纳。根据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医保每年需缴纳1043元,王先生需补缴5年,共5215元。

  记者将相关部门的解释详细地告诉王先生后,他非常理解,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多了解关注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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