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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透析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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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定明确了统筹金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常规使用的滤器、管道等医用耗材和常规使用的药品和透析液置换液等费用。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出台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付费方式。这次调整可使城镇职工、居民肾透析患者个人自付标准平均下降67.5%、44.9%。

  这次调整主要是推行“双定一取消”结算管理办法,对参保患者每次透析个人负担设定最高限额,对定点医院按月度实行统筹金支付费用定额管理,同时取消尿毒症透析患者600元/年的门诊慢性大病起付标准费用。

  规定明确了统筹金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常规使用的滤器、管道等医用耗材和常规使用的药品和透析液置换液等费用。

  设定个人负担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医保人员血液透析35元/次、血液滤过6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120元/次、血液灌流210元/次。城镇居民医保人员血液透析100元/次、血液滤过14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240元/次、血液灌流380元/次。

  确定定点医院统筹金支付定额标准,定点医院所有透析月人均统筹金支付定额标准为:城镇职工医保4380元,城镇居民医保2750元。和调整之前相比,城镇职工、居民肾透析患者个人自付标准平均下降67.5%、44.9%。

  医保患者进行门诊透析治疗,每次就医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院结算统筹金支付部分。门诊透析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在定额标准内按门诊透析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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