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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一样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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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殊治疗项目如止痛泵治疗、冰帽、射频消融术、起搏器安装术、人工晶体植入术、介入治疗、透析、血液灌流、食道支架、体外碎石、高压氧、输血等使用特殊医用材料(骨科内固定材料等),也必须实行审批手续。即主管医生先填写县合疗办印制的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单、并分别由主管医生、科主任、医保科、分管院长签字,报县合疗办审批后,方可实施。若未履行审批手续,其检查治疗等费用由患者全额自费。

  各科室、各部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共济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认真贯彻执行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洋县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为全县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满意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1、成立洋县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主任:吕新建

  副主任:李艳茹

  成员:孟振中纪宪朝李光举张开元王进中

  华树宏孙平彦冯安龙闫淑兰翟汉华杨黎侠

  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办理全院参合农民医疗的管理业务工作。

  2、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农民健康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涉及到农村发展与稳定的政治问题。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责任维护全县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能顺利推进,把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看做是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的高度来认识。

  另一方面,还要掌握合作医疗政策内涵的特殊性,因为参合农民报销的范围和幅度目前是很有限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因此各科室在实施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把握好政策的基本原则,应摒弃一切违规行为和短视行为,积极配合洋县合作医疗工作。

  3、要求各科室组织职工反复认真学习合作医疗政策和相关要求,使每位医护人员都能吃透政策规定,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单病种出入院标准、单病种定额包干补助标准等知识,以及特殊检查、治疗、用材、用药的审批程序,基本用药目录和参合农民报销的程序。

  二、严格遵守程序,加强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办理住院的程序:

  1、先在门诊完善相关检查,确定是否属单病种,然后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证及门诊病历,并在住院证上注明是否属单病种。

  2、参合农民持《住院证》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预交住院费用。(单病种者交患者自付部分,非单病种按一般住院患者交纳、据实结算)。

  3、参合农民将《合医证》、身份证、户口本交至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留存,业务人员查验身份证、合医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开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

  4、参合农民在医保科办全相关手续后,持《住院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到所在科室住院治疗,并主动告知主管医生自己是参合农民,所在科室再次核对人、证是否相符。

  5、急、危、重病可先入院,但必须在三日内到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合农民患者大型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特殊用药及转院审批程序:

  1、大型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

  大型检查如CT、磁共振、胃镜、动态心电图、彩超等,必须先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特殊治疗项目如止痛泵治疗、冰帽、射频消融术、起搏器安装术、人工晶体植入术、介入治疗、透析、血液灌流、食道支架、体外碎石、高压氧、输血等使用特殊医用材料(骨科内固定材料等),也必须实行审批手续。即主管医生先填写县合疗办印制的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单、并分别由主管医生、科主任、医保科、分管院长签字,报县合疗办审批后,方可实施。若未履行审批手续,其检查治疗等费用由患者全额自费。

  2、特殊用药的审批

  因病情所需,使用限制类和自费药品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即主管医生先填写县合疗办印制的“限制类药品申报单”,并分别由主管医生、科主任、医保科、分管院长签字,报县合疗办审批后,方可使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若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使用过后才申报审批者,其费用由患者全额自费。

  3、转院的审批

  参合农民在我院住院期间,如确系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即主管医生填写“转院证”,经医保科、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参合农民携带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转院证报县合疗办审批后,方可转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三)、参合农民出院报销费用的管理

  1、药品类:凡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中首选药品类的全部报销;使用限制类药品已履行审批手续者,可按规定报销,但限制类药品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30%,超过部分属自付范围。未履行审批手续者,其限制类药费全部自费。

  凡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外自费药品,已履行审批手续者,可按规定报销,但自费药品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未履行审批手续者,其药费全额自费。

  凡痊愈者出院不能带药,好转出院时带药不能超过七日量,每日不得超过30元。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

  2、大型检查、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治疗类:

  ①大型检查:经审批同意的大型检查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凡未履行审批手续者,其检查费用由患者全部自费。

  ②特殊材料或特殊治疗:经审批同意后,其特殊材料或特殊治疗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凡未履行审批手续者,其费用由患者全部自费。

  3、其他不能报销的范围:

  ①、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以及限制类药品超过住院总费用30%、自费药品费用超过患者住院总费用10%的部分。

  ②、挂号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人费、新生儿各项费用、公物赔偿费、取暖费、电话费、空调费。

  ③、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点名私预约手术(检查、治疗)费。

  ④、医疗咨询费、医疗期内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优生优价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治疗费、食疗费、体疗费、尸体整容费、停尸费等费用。

  ⑤、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所有费用和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如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输血及CT、MRI、彩超检查等)。

  ⑥、各种非疾病手术费用、病人自用的消毒用品、医疗器材费用。

  ⑦、由于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等所造成的医疗费用。

  ⑧、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⑨、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⑩、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和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费用。

  4、报销办法:

  ①属单病种者,按患者自付费用=住院定额包干费用-定额补助费用的公式计算。

  ②、未列入单病种定额付费的,根据实际合理医药费用金额实行分段计费按比例补助。

  (1)非单病种住院起付线为300元。

  (2)封顶线:每人每年住院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2万元。

  (3)非单病种按比例报销,在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助。起付线以上的参合农民非单病种的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分段递进报销(要剔除自费费用)。起付线~2000元,按35%报销;2001~8000元,按40%报销;8001元以上,按45%报销。

  ③、农民每户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费用超标

  1、控制单病种定额包干费用,对部分定额包干属手术病种的,各相关科室应合理划分收费比例,凡超出定额包干的部分,由相关科室承担;对定额包干属非手术病种的,经治科室严格控制费用,凡超出定额包干的部分,由经治科室承担。医保科将通知财务科或住院收费处直接从科室收入中扣除。

  2、控制住院日均限额费用,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而随意扩大检查项目、滥用抗生素和巧立名目记帐、重复记帐、分解收费项目记帐、记帐项目与医疗服务工作不符的记费等行为。凡因违规行为而造成的费用,由科室承担,医保科将通知财务科直接从经治医生或相关负责人工资中扣除,并在全院通报。

  3、严格控制使用限制类药品和自费药品,主管医生应首先选用《基本用药目录》内首选药品,若确因病情所需而使用限制类和自费药品的应履行审批手续。主管医生应先填写特殊用药申报单,由本科主任签注意见,报医保科登记,经纳入报销范围,以降低患者自费比例。但限制类药品费用应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30%以内;自费药品应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凡超出比例以上部分,由主管医生承担;未经审批而擅自使用限制类和新特自费药品者,其费用由主管医生承担。

  4、严格执行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制度,对确需进行CT、MRI、彩超等检查和透析、血液灌流、射频消融、安装起搏器、食道支架、体外碎石、安装人工器官,输血等治疗的项目,要先履行审批程序。对确系抢救病人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或治疗,但需在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凡未经审批而检查治疗,被县合疗办拒付,给患者或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其费用由负责人全额承担。

  5、使用特殊医用材料(骨科内固定材料等),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主管医生应优先考虑使用国产的,确无国产的或病情有禁忌的,可考虑用合资或进口的,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履行由患者个人负担超出国产价格费用部分的签字手续。凡未经审批而擅自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者,主管医生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四、奖罚兑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凡被卫生局核查出有问题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凡被扣罚应由主管医生个人承担的费用,将由财务科从当月效益工资中扣除。

  3、对不认真审查患者是否为参合农民,出现冒名顶替,使报销人、证不符或使参合农民家庭帐户基金超支而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治科室和经办人员责任,并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4、被患者举报服务态度恶劣者,医院将通报当事人,并按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对不能及时完成病历、不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专用处方及其它相关资料,对报销设置或造成障碍,使参合农民无法正常办理报销手续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情节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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