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的符合病种的一般病、常见病和多发病。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给的、能支付得起的、而且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需求,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为了使有限的医保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我市对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都做了详细规定,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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