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职责任务: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负责省直、中央属驻榕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负责参加省一级医疗保险工作的医院、药店的确定工作;受委托对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省级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指导。
三、办公地点: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第五层(邮政编码:30001)
四、审批事项:
(一)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核准
1.办理程序:由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列清病由、症状、疾病、程度、医疗建议及申请说明等,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核准,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费用审核窗口受理、核准。
2.受理材料:(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定单;
(2)医保病历本;
(3)病程记录及疾病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材料完备、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标准的,即时办结,每周一、三、五上午。
4.经办部门:医疗管理科电话:87548540
(二)异地安置、工作核准
1.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前来领表;(2)参保人员填表后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3)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窗口受理、核准、录入。
2.受理材料:(1)异地安置审批表;
(2)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3.办理时限:材料完备、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要求的,3日内办结
4.经办部门:基金征缴科电话:87547710
(三)转外就医住院审批
1.办理程序:(1)省级医保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出具的转外就医申请书;(2)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审核;(3)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费用审核窗口受理;(4)按程序审批。
2.受理材料:(1)省级医保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申请书(注明无力治疗原因、拟医疗的机构名称及专家姓名);(2)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3)医保病历本;(4)病程记录。
3.办理时限:材料完备、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条件的,7日内办结,每周一、三、五上午受理。
4.经办部门:医疗管理科电话:87548540
(四)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1.办理程序:(1)出院后持规定材料申请异地医疗费用结算;(2)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费用审核窗口受理;(3)按程序审批、结算、拨付。
2.受理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A.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单据原件(须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收费单据);
B.医疗费用清单(如无电脑处方的,书写的处方上应标明各种药品的规格、剂量、剂型、单位及总价,并均应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医保办章、医务科章均可);
C.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审核后加盖核对无误章)。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A.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单据原件(须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收费单据);
B.医疗费用总清单及明细汇总清单(如无电脑处方的,书写的处方上应标明各种药品的规格、剂量、剂型、单位及总价,并均应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医保办章、医务科章均可);
C.医嘱单复印件(加盖治疗科室、病案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D.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治疗科室、病案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E.出院小结原件(加盖治疗科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F.疾病证明(加盖治疗科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G.福建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3.办理时限:材料完备、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条件的,20日内办结
4.受理部门:医疗管理科电话:87548540
(五)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卡
1.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挂失;(2)兴业银行挂失;(3)一周后持有效身份证明补卡,缴费(25元);(4)15日后领新卡。
2.受理材料: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4.经办部门:基金征缴科电话:87547710
五、告知
医保接待日每月一次,医疗保健知识讲座每两个月一次,个人账户一季度发放一次,住院核对表一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