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近日,市政府对《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从2013年2月6日起,新《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本次医保待遇调整对象为所有参加医保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对于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实施了新的规定。其中,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7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退休前4500元、退休后6000元,分别提高到了5000元和7000元。
为确保政策及时实施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从2013年2月6日起统一执行调整后的门诊统筹待遇,各统筹区确保在2月6日0时前做好计算机参数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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