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表姐是县水泥厂的一名职工,2012年8月作为富余人员下岗,12月生小孩后一直未上岗。下岗后,水泥厂每月发给她生活费180元。我表姐向水泥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工资。水泥厂只报销了有关费用但对我表姐领取生育工资的要求予以拒绝。请问:下岗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都是一致的。水泥厂在你表姐生育期间不发给工资(生育津贴)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你表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水泥厂发给自己生育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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