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反映,其母亲退休前是驿城区土产日杂公司的职工,但退休后一直是自己缴纳医疗保险金,而且医保卡里也没有钱数。他想了解母亲的医保缴纳为何与本报报道(1月24日A06版《正常退休后个人不再缴医疗保险费》)的不符。
区直职工医保双基数征缴
带着李先生的问题,记者来到驿城区人社局医疗保险大厅采访。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驿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实行双基数征缴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驿城区直各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实行双基数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和2%缴纳;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的比例继续缴纳。其中实行双基数征缴期间,暂缓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困难企业职工缴费有差别
针对李先生母亲的问题,记者向该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该工作人员称,由于驿城区土产日杂公司属于困难企业,根据规定,区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大病统筹筹资标准,按驿城区直退休人员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人均医疗费的110%筹集,个人承担部分按每位退休人员每月15元(每年180元,大病保险80元)计算。
区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大病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由区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纳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费由个人负担,但享受区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有关待遇。
补缴费用属于个人承担部分
1月24日,本报刊登的市民马女士反映单位让她缴费医疗保险费一事引起了市华通汽修厂负责人的重视。对方也向记者详细解释了向退休职工催缴医疗保险费的原因。据其介绍,市华通汽修厂是全市第一批试点改制企业,从2004年开始为企业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马女士反映的是其丈夫的情况,虽然其丈夫是该企业的退休职工,工龄也比较长,但是个人缴纳医疗保险金的年限还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标准。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华通汽修厂向退休职工催缴的是在最低缴费年限里个人应该补缴的2%的医疗保险费,同时企业还对一次性缴清的职工按照基数给予一定的照顾,马女士和家人在不了解规定的情况误解了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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