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乐昌市市级医院:
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80%的比例补偿。
(2)韶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起付线全部为1000元(即医院不分等级),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55%的比例补偿。
(3)省、省外医疗机构:
报销起付线全部为1200元(即医院不分等级),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50%的比例补偿。
(4)计划内住院分娩按定额补偿,即:顺产600元,剖腹产1500元,继续将当年出生婴儿列入其父或其母亲报销范围。
(5)在乐昌市范围内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中成(草)药费按80%比例补偿。
3.以上住院报销支付封顶线全部为180000元/年/人(含特殊门诊补偿)。
(三)不予补偿范围。
1.凡不是以户人口为单位加入合作医疗者。
2.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不予补偿的药物及其他费用。
3.因违法违纪等造成的伤病,如打架斗殴、服毒、酗酒、自杀等造成的伤害,以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流、引产、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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