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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 用人单位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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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阶段我国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有的参保单位确实存在着效益不好的现象。这些特殊情形下的用人单位,该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呢?

  记者近日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了解决这些困难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难的问题,确保参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济困难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缓缴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保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部分或全部缓缴,缓缴期最长为90天。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困难企业改制分立等情形下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改制成本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拍卖、撤销或注销、合并、分立、转让和改制时,必须清偿按现行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改制成本统筹考虑。二是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应当补缴。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南宁市退休人员、或由在职转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不到南宁市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破产、关闭、拍卖、撤销或注销、合并、分立、转让和改制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及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足所差年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保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三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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