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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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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定额为当年所辖镇参合人数筹资总额的20%,用于参合农民在所辖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诊使用,门诊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30元,卫生院日报销封顶额40元。

  ②乐昌市市级医院:

  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80%的比例补偿。

  (2)韶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起付线全部为1000元(即医院不分等级),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55%的比例补偿。

  (3)省、省外医疗机构:

  报销起付线全部为1200元(即医院不分等级),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50%的比例补偿。

  (4)计划内住院分娩按定额补偿,即:顺产600元,剖腹产1500元,继续将当年出生婴儿列入其父或其母亲报销范围。

  (5)在乐昌市范围内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中成(草)药费按80%比例补偿。

  3.以上住院报销支付封顶线全部为180000元/年/人(含特殊门诊补偿)。

  (三)不予补偿范围。

  1.凡不是以户人口为单位加入合作医疗者。

  2.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不予补偿的药物及其他费用。

  3.因违法违纪等造成的伤病,如打架斗殴、服毒、酗酒、自杀等造成的伤害,以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流、引产、分娩。

  4.自请医生、美容、安装假肢、自购、自费药品和材料。

  5.第三方有责任赔付的项目,如工伤、交通事故对方有责任或有保险的伤害、被家畜伤害又能找到主人的。

  6.伙食费、护送费(救护车费)、材料费、陪人床费、高级病房、特(需)护费或服务费。

  7.手写收费收据(卫生站除外)。

  四、重大疾病住院补偿病种: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和耐药性结核病和艾滋病机会感染,医药总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重大疾病住院须填写大病救助申请表,经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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