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住院自付费用超7000元,可再次报销,超出部分可报销85%。
日前从青海省医疗卫生改革办公室获悉,为了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青海省从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明确了统筹层次,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全省范围内统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待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大病保险基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划转建立。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年度内全部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待遇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并结算;对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后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经办机构将及时给予结算。实现即时结算的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再出院时只承担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结算。无法实现结算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的跨省内统筹地区和跨省就医),其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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