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扬州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明确,到2012年底,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3年,全面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一卡通”。
记者昨天获悉,《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调整方案出台》业已出台,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缴费比例都按9%缴:单位7%、个人2%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统一政策标准,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统筹年度、统一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据悉,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将全市医疗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以在岗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7%,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基本医疗保险,l%为大病医疗救助)。
“方案”明确,统筹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全市统一执行“男25年、女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不足可以补缴,全市统一按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的70%即4.9%的缴费比例补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比例
单位参保
1、缴费基数的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为准。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保金,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由单位按退休费的6%缴纳医疗保险金。
3、个人帐户设置
参保人员按年龄分段设置个人帐户。在职人员以缴费工资为基数,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员按3.0%记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上的人员按3.6%记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3.8%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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