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晨报热线接到运城市区城镇居民王先生电话反映,说他2010年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1年错过了交费期限,没有交2012年的医保费。2012年9月份,他按时交纳了2013年的医保费,最近他因病住院,出院后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工作人员说他的医保过渡期没有结束,医疗费不能报销。
3月12日,记者从盐湖区医保中心了解到,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参保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补贴,集社会之力,统筹共济,共同抵御可能发生疾病所带来的风险。根据运城市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参保居民应不间断交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居民参保后中断交费,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再交费,则在所交医保费年限中,前6个月定为医保过渡期,过渡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过渡期满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这个规定,王先生参保后中断交费,2012年交纳了2013年医保费,则2013年1月至6月为医保过渡期,此期间王先生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这期间他生病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盐湖区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在此提醒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交纳下一年保费期限,请居民在这个时段按时足额交纳医保费。切莫错过时间,使自己的医保权益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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