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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门诊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报销限额提至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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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职工医保政策调整之后,近日,宁波市政府又调整了市区居民医保政策。昨日,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项政策进行了解读。
  特殊病种治疗方面,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82500元(2012年度为140000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各类学生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212500元(2012年度为170000元)。

  4类情况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各类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内补缴手续。为了体现公平,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但以下4类情况除外,也就是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医保年度末一直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自中止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2.年度内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户籍转入我市的各类居民、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的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3.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4.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可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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