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解读]
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元),其超过部分可用于:
A、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
温馨提示:综合医保参保人持有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只要个人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当次药费即可,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
B、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C、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医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元)的参保人,可以将其社会保障卡关联其已参加我市医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的社会保障卡,用于支付他们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自付的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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