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进行整合,建立新的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设立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筹资标准为个人缴费每人60元。报销比例为自负医疗费用4万元之内的,报销75%;自负医疗费用4万元以上的,报销8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三个提高":一是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政府补助从原来的205元提高到260元,个人缴纳120元。二是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最高限额从8万元提高到了9万元。三是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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