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办法》是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分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而制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企业、没有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含退休参保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据该《办法》规定,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
报销标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政策内按照比例自付和特种(含乙类药品、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自付三项合计在1500元以上的费用按不低于50%的标准报销。参保人员在投保有效期内生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报销后,达到一定起付线再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异地住院85%),最高支付金额为40万元。
“这四十万元,是一个封顶线。我们还将出台一个具体的实施细则。”市人社局负责人告诉记者。
会议还审议了《市级行政执法医疗挂账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等议题,审议了人事事项。会议研究了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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