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司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其中谈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这一说法经报道后不出意料引发争议。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大病保险,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实际上,大病医疗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保制度安排,它的意义已不仅仅局限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而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的最大作用是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截至2011年底,我国城镇劳动者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非从业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参保人数已达13亿,基本医疗保险大致实现了“全覆盖”。但是,保障水平较低、公平性失衡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险方面,巨额的费用成为不少家庭难以承受之重。
参考世卫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可能会导致因病致贫返贫。而公民个人通过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对高额的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报销无疑是帮政府减负,原本是政府鼓励的行为。
企业给员工缴纳年金能免税,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怎么就不能免税?既然国家不可能给大病医疗买单,也没有财力给全民大病医疗买单,怎么就不能给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免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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