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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2种大病6月可报销城乡参保居民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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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共同签订《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合同书》,此举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从市发改委获悉,今日,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共同签订《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合同书》,此举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开展大病医疗保险是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西安市是全省首批大病保险试点的四座城市(西安、宝鸡、延安、汉中)之一。市发改委等单位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过反复测算后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多次谈判磋商,最终签订了上述《合同书》。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在各区县城镇居民医保中心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均设立报销窗口,计划6月开始陆续启动报销工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政策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止。“目前,经办机构还在设立和调试系统过程中,并不意味着6月1日就能开始报销,但患者只要保存好票据,随后也可以报销。”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有些患者的治愈时间接近年底,报销工作的时间延迟到2014年1月31日。

  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金额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个人不需支付大病保险费用。全市凡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参保(合)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城镇居民为15000元,农村居民为8000元)的部分,可以至少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50%。为减轻群众负担,此次大病保险试点扩大了报销范围,将部分群众负担较重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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