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济宁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通知,2006年4月1日前参加职工医保且已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
2012年9月份,济宁市开始推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政策。20日,经过7个月的实施,济宁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再次下发通知,对实施办法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2006年4月1日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的人员,具体实施方法为,实际缴费满十年的,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退休人员,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补缴时单位缴费比例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欠费单位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月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单位缴费比例,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该通知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也作出的详细说明。如果单位确无能力为参保人员一次性补足十年医疗保险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承诺后,经人社和财务等部门审核认定,以本人上月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单位缴费比例,可分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补缴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后,退休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另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由单位或个人持审批退休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缴费脱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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