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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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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日,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将跨入新年度,届时职工医保政策也将作部分调整。5月1日,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将及时更新。
  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有所扩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基础上,还可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市内医保“一卡通”应凭社保卡就医。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已普遍实施,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跨区域(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之间)就医时,应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除急诊情况外,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中断缴费5种情形下补缴后可报销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此类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缴);

  4.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但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了医保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又补缴的;

  5.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并补缴的。

  退休人员按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预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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