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得在保险年度中途参保缴费,出生、新迁入等特殊情况中途参保者应缴年度所有保费,缴费次月才能享受待遇
■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满15年,且在广州缴费需满10年,才可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正在审议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缴费,不得在保险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特殊情况中途参保的应缴年度所有保费,缴费次月才能享受待遇。条例还规定,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满15年,且在广州缴费需满10年,才可退休后享受医保。在昨日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进入三审。
缴费年限再次修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参保人应当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才可以在退休后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这一修改,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调动到广州参保后,累计参保满15年,且在广州参保满10年才可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
条例此前对参保年度的起止时间有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广州市即将对城乡居民医保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建议条例对医保年度的起止时间不作具体表述。为此,条例删除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起止规定。
既然不规定参保年度的具体起止日期,那中途参保的行为允不允许呢?审议条例时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允许保险年度中途随时参保会造成错误引导,市民会认为有病时参保也来得及,无病时不用参保。因此只有所有公民都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权益。
为此,条例修改条款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时段内按保险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已缴费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因出生、新迁入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缴费时段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在按保险年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建立大病医保制度
条例还增加一款规定:“本市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本市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对参保人员罹患大病时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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