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管理局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足额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兑现待遇,并且按照《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对农民工工伤人员给予特殊关怀。
根据农民工就业特点,在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对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如转入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有个人账户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参保费用后,即可按所参加险种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医保住院医疗、门诊特定项目、转外异地就医、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转外异地就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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