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充险单位交,职工不交
根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按月征收。其中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征收。据了解,这一费率由原1%调整为2%。文件中解释,费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补充险基金增加支出的部分。职工参加住院补充险,个人不用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城乡居民等类型的参保人这部分就得由个人缴纳。
门诊部分缴费基本维持不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4.5%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1.5%。城乡居民等其他人员参加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本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核定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参照职工标准执行。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缴费年限
男性缴满30年,女性25年
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为,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退休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标的参保人,也可通过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保费,或继续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直至缴足所缺年限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在东莞市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住院补充险和门诊补充险的年限分别累计计算。但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年限暂不纳入计算。另外,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
待遇
在基本险之外,最高可获差额补助85%
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若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由“补充险”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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