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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为农籍职工上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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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一)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按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

  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非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农籍职工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农籍职工跨省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转移比例确定养老保险转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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