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底,李某带着挂靠在海口市东×中心小学、东×镇卫生院等单位的陈某等18人的虚假仲裁调解书等材料,请求符某找人帮忙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并交给符某6000元。随后,符某找到孔某某,违法办理了上述人员的社保补缴手续。事成之后,符某将李某给予的好处费中2000元现金交给孔某某以示感谢。
几个月后,李某再次带着挂靠在海口市博×小学、荣×中学等单位的李某等16人的虚假仲裁调解书等材料找到符某,并将1.6万元好处费交给符某。符某又请孔某某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并送给孔某某6000元好处费。
采取这样的方式,仅2011年下半年,符某就为67人违规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共非法收受请托人5.5万元。其中,符某受贿所得3.9万元,孔某某所得1.6万元。
案发后,符某已将非法收受的5.5万元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符某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赃,对其宣告缓刑。近日,法院以符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符某退缴的5.5万元中,赃款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6万元退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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