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7月1日起率先试水大病医保,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
报销标准
起付线至3万元自付医疗费的可报销50%;3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可报销55%;7万元至15万元的报销60%;15万元至30万元的报销65%。
我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期待已久的大病保险,将于7月1日在郴州市率先试行。届时,参保患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且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直接可在就诊的定点医院报销。
啥是“大病”?花钱多的病
据了解,除现有的报销制度外,今年我省积极探索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并在郴州、常德、自治州进行政府与商业保险共同参与的大病医疗保险试点。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湘生介绍,所谓大病医保,不是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对比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来判定是不是大病。换句话说,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通俗地讲,就是指“花钱多的病”。
据悉,郴州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地区(北湖、苏仙)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能“报销”多少?
医保报销后再报50%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凡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参保(合)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一定数额还可以至少报销50%的医疗费。
据郴州市医保部门介绍,起付线至3万元自付医疗费的可报销50%;3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可报销55%;7万元至15万元的报销60%;15万元至30万元的报销65%。
所有参保患者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账计算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7月1日以前发生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可追补报销。
该市规定,各级卫生、人社部门依法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就诊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释疑
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
王湘生表示,大病保险由政府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并从城镇居民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
记者从郴州市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市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筹资标准为当年筹资标准的6.5%左右。大病保险资金按医保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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