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按60%、城镇居民按50%比例报销
正常缴费享受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2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正常缴费享受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待遇的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1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
门诊医疗费用中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
门诊统筹实行目录管理
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山东省增补药物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诊疗项目,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定点服务有标准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健全规章制度、明示定点标识、实时联网管理、设置“两栏一箱”、实行建账管理、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收费规定、积极组织签约和遵守职业道德等九条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要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参保人员签约。达不到最低签约人数的,暂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最低签约人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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