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推进哈尔滨市和绥化市的试点工作,创造条件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建立风险调节机制,降低管理成本,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大病医保资金的效用;加强大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简化报销手续,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到大病医疗待遇。
黑龙江省将制定居民大病医保统一标准,大病医保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同时建立与民政部门联动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机制。对于单次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进行实时结算;对于单次费用不足,但年度多次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实行年度末一次性补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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