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广东市级流动就业医保可以互认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今日起,《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将互认缴费年限并实现累计计算,《办法》同时设计了兜底政策,确保省内流动就业人员人人病有所医。

  亮点3激活个人账户引导医疗消费

  《办法》规定:“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广东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已扩大到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还可用于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又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个人账户补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补缴费用的经济压力。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这样的设计可谓全国首创,从制度上引导参保人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到医疗需求上。

  《办法》规定,对于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工作安排,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到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