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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提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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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同时,纳入淄博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

  淄博市医保待遇又提高啦!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同时,纳入淄博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

  医保待遇年内第二次调整

  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再次对医保待遇进行提高。这是淄博市本年度内第二次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规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到75%、70%、5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42万元。

  纳入养老保险的可补缴享职工医保

  文件规定,对于已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淄博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补缴一部分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补缴标准为: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以后再办理的,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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