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婴儿应及时参加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当月起开始享受。
新生婴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自然年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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