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6月起,我县各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最低基数调整为2129元。
根据鲁人社字【2013】111号文件,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572元。各参保单位如出现职工月工资低于2129元的,按照不低于2129元为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高于2129元的,按应发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漏报、瞒报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