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8月30日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记者8月31日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获悉,江苏省将在此基础上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常州市也将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此项新政,将惠及常州市城镇居民
医保和新农合共计211万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这是因为从全国范围内来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总体筹资水平较低,保障水平也相对不高,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市人社局、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常州市
医疗保险体系中,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板块。其中,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149万人,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已超过8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水平与之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在70%左右。
而在国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出台前,常州市近年来就相继出台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10年起,常州市就实施了城镇居民医保“二次补偿”办法: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内发生的指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另外,新农合也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7类疾病增加了
重大疾病保障,并将根据上年度基金结余情况,对其他大病进行补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出台后,参保人员如果患上大病,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给予报销,报销剩余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再由大病保险至少报销50%。“整体测算下来,常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将达85%左右。”市人社局、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新政出台后,常州市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也将与之衔接。
而对于“大病”的标准,国家规定“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这说明‘大病’标准是可以按医疗费来确定的,而不是仅指病种。”市人社局、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常州市大病保险的标准是根据常州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来确定的话,当参保患者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年人均收入这个界限时,就达到了“大病”的标准,可以享受相应补助。
同时,按国家规定,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会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当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如果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没有结余的,可以通过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来统筹解决,不会让城乡居民再额外掏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