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240元/年增加到280元/年,新增40元/年。
我市决定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新增40元/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年人均24元),省及以下财政承担40%(即年人均16元),其中,省财政承担12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元。
另外,通知中指出,住院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由55%、65%、75%提高为60%、70%、80%。连续参保,报销比例提高5%。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起付标准每次800元,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
另外,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400元,剖腹产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通知中还调整了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确定一级医院25元/床/日,二级医院30元/床/日,三级医院35元/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