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针对异地就医的3类主要问题,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到医保中心领取“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拿到居住地选定二所医疗机构(其中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二级医院)盖章,单位或居住社区盖章。携带暂住证或户口或房产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上述复印件到我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审批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办理登记备案,在非指定医院就医,以及超出有效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因病情需要或受我市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等,需要转往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持具有转诊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及医保卡,到市人社局医保处办理核准手续。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暂由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道里区友谊路423号),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30%。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需在住院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拨打电话12333登记备案。终止诊治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方可报销,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0%。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和未登记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病情稳定后或脱离危险,应及时转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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