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开始实施,该办法因首次打破了市级界限而受到关注。根据《办法》,各地必须互认省内各统筹地区的职工
医保缴费年限,规定省内跨地级市流动的参保职工在新就业地参保年限与原就业地的年限实现累计计算。记者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办法》出台前,该市于2011年底开始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均每月有500人次办理医保关系转入/转出手续,截至目前,约有近万人次医保关系获得异地接续。
转移:可办理个人账户退款或金额转移
《通知》中的《办法》明确其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根据中山市的相关细则规定,同一
社保年度内,医疗保险关系多次由市外转移至该市的,参保人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超过该市当年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及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可选择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退款手续,或办理医保个人账户金额转移手续;办理了医保关系转入的参保人,其市外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中山市个人医保账户。
接续:超3个月按申请办理转入手续之日起计算
据透露,中山市于2011年11月开始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该市户籍参保人及在该市有固定的就业单位、稳定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该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非中山市户籍参保人。
在市外中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之月起3个月内参加该市医疗保险,在该市申请办理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视同连续参保,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从申请办理转入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