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
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工委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了调研,听取意见后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特别是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如何开展监督方面,明确了做法。
而条例草案中规定“参保人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使得异地参保缴费的年限不能在本市累计计算,这与上位法不符,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据此,建议将条例相关表述修改为:“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是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应增加该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法制委员会针对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或者运营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发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