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多层次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昆明市结合实际,率先在全省实施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了《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昆明市辖区内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后,给予按比例偿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其承办方式是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按政策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人均2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可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至80%。
大病补充医保制度的实施,将大大减轻昆明市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医药费的自付比例,有助于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工程、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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