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说,2012年12月,她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补缴代理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并补缴社保,补缴2008年至2012年共5年1个月的社保。为此,她要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社保补缴费用、服务费共计12万余元。
王女士表示,因为北京出台相关政策,缴纳社保5年以上才能买房。她花钱托人补缴社保,就是为了在北京买房。所以她特意与人力资源公司约定,缴纳全部费用还包括协助办理购房过户手续的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她向人力资源公司缴纳了全部费用,人力资源公司称为她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但事后经王女士查询,人力资源公司仅为其补缴了4年1个月的保费,保费金额仅4.5万余元。同时,由于政策的变化,补缴社保后不能在京购买房屋。
王女士认为,现在购房和补缴社保的目的均不能实现,人力资源公司理应退还相应费用。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人力资源公司退还部分代理费7000余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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