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作用,提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保障水平,5月16日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盐城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的通知》:7月1日起,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结余额超过2500元者,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500元/份,一个保险期限内(3年),每位参保人员最多可购8份。保险费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中划转,划转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此外,自愿购买者可在两种保险类型中选择投保,并享受各自相应的待遇:
一是保险期满,本金返还给参保者。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II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二是保险期满,本金不返还给参保者。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每天每份补助100元。对首次诊断为上述五种大病的,另加每份一次性补助5万元。
目前,我市采取团购方式公开招标,已确定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为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参保职工可自选任一公司,与其订立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并同时委托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缴保险费。签约地点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专设的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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