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发放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特定病种范围的条件,可申领《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简称《专用证》),《专用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具体申领手续如下:
(一)首次领取《专用证》的办法。
先由被保险人填报《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然后由单位或被保险人持《登记表》,并附下列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二楼医保服务厅)办理领取《专用证》手续。
1、本人因患特定病种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申请该病种有关的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需由该医院医务科确认盖章(原件);
4、本人近期小一寸近照一张。
(二)《专用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若遗失《专用证》的,应于一个工作内电话向市社保局报失(联系电话3272931),报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补办申领《专用证》手续。
二、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办法
(一)特定病种门诊从《专用证》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被保险人患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出示本人《专用证》、身份证办理挂号及领取盖有“医疗保险专用”字样的门诊病历,用于记录规定病种的治疗过程。
(三)持《专用证》的被保险人在市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特定病种门诊结算办法
(一)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实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二)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或国内异地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IC卡资金垫,然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或单位持《专用证》、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电脑打印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手续。
(三)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
四、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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