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正式下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杭州现行的医保办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虽说运行5年来总体平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政策设置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于是启动了修订《办法》。
这次新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中,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概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取消了农民工大病医保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的规定和市本级医保险种间的风险调剂基金政策等4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在政策统一上坚持原则,在具体实施标准上适当灵活,比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一定的区间,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
例如,原来企业单位每月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15%缴纳,而在新《办法》中,将各个单位统一为“用人单位”,而缴纳比例则划定在6%-15%之间。
记者查看,新《办法》共80条,除了取消的4项内容,还新增了个体工商户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等7项内容。
此外,还调整完善制度设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职工医保的财政补贴、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住院医疗费的结算、非杭户籍职工子女的参保条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等12项内容。
其中,变化比较大的是关于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提高了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今后,在一个结算年度,符合医保支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8万元提高到本统筹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杭州为例,去年的职工平均工资42493元,也就是说,符合医保支出的医疗费将超过25万,比原来提高了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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