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青海省在全国省级范围内率先实施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这一政策是指青海省参保参合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人民币,下同)时,统一纳入到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进行报销。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方式,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目前已经达到75%,与青海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仅差5%,而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与目标比例还差10%,但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只针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人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旺智介绍说。
7月31日上午,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的大病保险结算处,记者见到了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76岁的包德让老人。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老人因为老年病住了一个多月的院,一共花了三万五千多,在基本医保处报了一万四千多,自付部分还有两万多,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老人就又在大病保险报销处报了七千两百多(除去不合规费用),最后算下来这次住院自己只花了不到一万三千元。
更让包德让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自己是低保户,所以大病保险结算处的工作人员,让他拿着相关证明材料及需要报销的单据去门源县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还可以第三次报销。
“前阵子还揪心得很,好几万的医药费上哪寻去呢?这下好了,报销了这么多,大问题解决了!”包德让老人一边点着钱,开心得像个孩子。
旺智说,大病保险就是在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报销,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群众所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大病保险政策就是让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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