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上海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将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据了解,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根据规定,参保大学生的保障待遇如下: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在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方面,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据悉,在就医和结算方面,大学生在上海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大学生在上海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上海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此外,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此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
据介绍,过渡期内入学的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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