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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医保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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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有较大调整,从今年6月1日起,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了。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需缴费,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

  在我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享受医保门诊待遇了。记者日前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有较大调整,从今年6月1日起,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了。

  据了解,这次调整主要包括:在缴费标准上,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3%(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不缴费,调整为用人单位按月缴纳4%、个人缴纳1%(今年的缴费标准为21.7元/月),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同时,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8%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在门诊中,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结束了外来务工人员无门诊医疗待遇的历史。

  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8%的标准划入个人医保账户,2013年度为每月39元,医保中心已将今年6月至明年4月共计429元预划入个人账户,可按规定使用。到明年4月底,未用完的个人账户资金可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资金,用途与职工医保一样。

  与此同时,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政策中,有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的,只能在个人患病住院时才能抵扣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这次调整后,账户结余资金既可在住院时抵扣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也可用于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医保中心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委托的经办人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应由用人单位证明原籍地所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等资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但其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的医保卡社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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