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个人帐户建立的标准?
答:公务员、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按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企业职工按工资的2%缴纳,并以各自的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4岁及以下的按1%划入;35~45岁的按2%划入;46岁及以上的按3%划入;退休人员按5%划入;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门诊医疗费包干,按缴费年限分三个档次建立,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25元/月;满20年不满30年的30元/月;满30年及以上的35元/月。
3、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有何规定?
答:市区行政区域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若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达到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减半。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办法为:在职、退休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2倍)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0%、75%;2倍至5倍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0%。
门诊特殊病种可以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度内设一次起付标准(含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职工、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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