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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实施新医保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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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异地就医人员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垫付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近日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本月起,我市将降低参保人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详见示意图)。
 
  另外,7月1日零时至7月2日12时,我市将进行2013年社保年度结转,在此期间,各社保机构暂停对外办理各项业务,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自7月4日起的正常工作日,凭收费发票(包括诊察费)和社保卡到原就诊医疗机构冲正报销。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除急诊外,原则上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冲正报销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年度结转期间,各定点零售药店停止社保卡刷卡售药服务,参保个人在此期间用现金购药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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