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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提高大病统筹基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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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办法》明确提出,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资格并享受相关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个人筹资。
   记者日前从西藏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将农牧区大病统筹基金比例大幅提高,由原先的33-43%提高到了60-70%。
 
  新颁布的《办法》共有八章50条,将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家庭账户、医疗风险三大类,取消了医疗救助基金比例,并调整了基金划分比例。原《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家庭账户基金比例由50-60%下调至28-38%,大病统筹基金比例大幅上调,风险基金仍按照国家规定占2%的比例。
 
  2010年下半年以来,《暂行办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家庭账户基金较多沉淀、大病统筹基金出现透支风险、农牧区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和报销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等新情况新问题。为此,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2012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普布卓玛说:“我们的农牧民不论是否缴纳个人筹资,都享有报销补偿的权利。”
 
  同时,明确将大骨节病治疗所需费用,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
 
  对于其中“参加筹资和不参加筹资农牧民的报销补偿比例仍然相差20个百分点”的规定,普布卓玛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贯彻落实对所有农牧民实施免费医疗的特殊政策,也是鼓励农牧民自觉自愿参加个人筹资,以此提高农牧民对自我健康的投入意识。同时,也体现了区别对待、兼顾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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